“因为近期工作、生活的压力特别大,我真的是一时头脑发热,我对不起受害人,更对不起我的家人……”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受单位指派到蚌埠市出差学习,其在自习期间,先溜到某大学教学楼教室趁人不备盗取华为平板电脑1部,VIVO手机1部和现金200元,后又在某大学图书馆自习室盗取白色小米手机1部。2016年11月14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物品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6798元,被告人王某共计盗窃物品价值为6998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及现金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