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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卖房合同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肖蓉  发布时间:2017-11-02 16:56: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解除,出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20161116,被告候某(甲方)与原告方某某(乙方)经第三人某房屋中介介绍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某小区**号房屋以5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办理银行按揭支付房款。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15000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甲、乙双方办理完该房屋银行按揭手续后,甲方在当日将该房屋及合同约定随房屋转让的附属设施交付给乙方,并承诺30日内将附着在该套房内的户口全部迁出。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方某某给付15000元定金,被告候某出具定金收据一张。同日,原告向第三人某房屋中介支付了居间费5000元整,第三人出具收据一张。此后,原告催促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告以原告和第三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不予履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第三人处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定金15000元,被告现已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理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后,向第三人交纳了5000元居间费,现被告不愿继续履行该《房屋转让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被告理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候某双倍返还原告定金30000元整;被告候某给付原告方某某居间费5000元。(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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