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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上岗承诺落空 某中介公司成被告
作者:肖蓉  发布时间:2017-11-02 16:57: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16627,原告王某(甲方)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上岗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在铁路从事乘务工作提供办理手续和安置就业。甲方向乙方先交付定金2000元整。甲方的责任:……甲方在确认岗位无误后需预付费用的10%做为定金,面试成功后返还定金,如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乙方的责任:负责与就业单位联系落实岗位,协助甲方代办各种手续,向甲方收取用工咨询费,并按协议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就业前咨询,保证在承诺时间内给甲方安排正式培训上岗……”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就业安置定金2000元,201678,原告又向被告交纳了就业安置费36000元,同年815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到上海铁路局下属某动车所上班。

2016824,原告王某(乙方)与宁波某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甲方)补签《劳动合同》一份,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宁波某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对新招收学员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实际操作,由于原告考试没有通过,在公司的劝说下递交了辞职申请。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就业安置费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上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原告进入就业单位后,与就业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本协议随即职责完成。原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委托上岗协议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原告应支付就业安置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合同签订当日,需预付费用的10%做为定金”,推定双方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就业安置费为20000元。对工种的变更,是经过原、被告协商同意的,被告在协议中承诺给原告安排正式培训、确保上岗,而原告在试用期结束后未能通过用人单位的考核被迫辞职,与被告的培训是否合格有直接关系,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原告的岗前培训能够达到确保上岗的标准,加之被告收取原告就业安置定金和就业安置费合计38000元过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就业安置费36000元、押金2000元的请求,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1800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就业安置费18000元。(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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