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曹某与被告江某于2014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供货,经被告签收后即向原告付款,但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供货合同。2016年3月27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供应板材,被告收到板材后只支付部分货款,余款10万元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剩余货款9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供货并无书面合同约定,亦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以9500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某给付原告曹某货款95000元及利息。(文中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