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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挂牌照开车被罚 状告交警无理被驳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7-11-13 16:56: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交警处罚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庭审直播,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515,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以陈某某驾驶车辆未悬挂号牌为由,对其罚款200元,记12分。原告陈某某认为,被告交警二大队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时没有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75101335分,原告陈某某在蚌埠市燕山路与朝阳路路口驾驶未悬挂车号牌的机动车行驶时,被交警查获。515日,被告交警二大队在处罚前口头告知原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依据、拟罚款数额和扣分情况,原告没有提出异议。而后,被告交警二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附件四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了罚款200元并记12分处罚决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被告对原告违法的事实及办案经过当庭提交了视频录像。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处罚的行政职权。原告驾驶的车辆未悬挂车号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原告违法的事实视频录像没有异议。同时,原告对被告在处罚前口头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视频录像,也予以认可。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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