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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线路安装不合格 致人损害需依法赔偿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7-11-24 15:47: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产品厂家及为该产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5万元。

20155月,原告齐某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齐某租赁第三人所有的一套房子作为办公用房。20157月,齐某为对该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与被告浙江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业)就室内装修用某牌管材、管件买卖及安装达成协议,由某管业对齐某室内装修用某牌管材、管件承担供货并安装义务。某管业就某牌管材、管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2000元或财产损失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0157月底,原告陆续向被告某管业支付货款后,某管业陆续向原告发送水管配件,并派员携带安装设备为原告房屋进行水管线路施工安装。201624,原告发现室内装修安装好的某牌水管连接处、铜管爆裂,造成房屋内其他装饰装潢材料设施损坏,随后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2016310,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保险公估人派员前往出险现场查勘、拍照。2016111,公估结论如下:出险原因为水管接头处意外损坏导致三者财产损失;核损金额为165000元。后齐某与某管业、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齐某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管业承担供货并安装的水管爆裂,造成原告正在装修的房屋内装饰装潢材料设施受损的事实清楚。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某管业承担。某管业在举证期限内未就向原告供货并安装的水管不存在缺陷向本院提交证据及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管业应对其产品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管业就其某牌管材、管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限额及免赔部分由某管业予以赔偿。故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齐某损失148500元;某管业赔偿原告齐某16500元,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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