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在某肉联厂做牛肉销售生意,原告应被告需求,自2014年1月5日至2016年10月26日原告计供应给被告价值人民币48658元的牛肉,被告某酒店工作人员王某、潘某分别在原告的牛羊肉配送单签名收取。为了该欠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某酒店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原告提供的配送单上均对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进行了签名确认,原告亦提交了配送单的原件及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理应诚实守信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某酒店理应给付相应的价款,现逾期未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某酒店支付货款48658元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被告某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货款48658元;驳回原告王某其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