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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老板”拖欠货款 “明老板”连带担责
作者:施君 谷雪莲  发布时间:2017-12-05 15:58:19 打印 字号: | |

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不一致,发生债务如何分担责任?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实际经营者被判承担责任,登记经营者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庭审查明,个体工商户某鱼批零于2014917日成立的,于201597日核准注销,登记经营者为被告殷某。自2015525日起,实际经营者为被告董某,殷某与董某协商将某鱼批零转让给董某,由董某经营,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0156月至20158月期间,原告蔡某向某鱼批零提供鱼类,某鱼批零共欠原告货款82880元,20151213日,董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提供货物、支付对价的形式形成买卖法律关系,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理应诚实守信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给付相应的价款,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28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已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年利率6%201512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核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实际经营者即本案被告董某应对某鱼批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殷某辩解其不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当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登记经营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如下: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某货款8288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6%201512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殷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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