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不一致,发生债务如何分担责任?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实际经营者被判承担责任,登记经营者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庭审查明,个体工商户某鱼批零于2014年9月17日成立的,于2015年9月7日核准注销,登记经营者为被告殷某。自2015年5月25日起,实际经营者为被告董某,殷某与董某协商将某鱼批零转让给董某,由董某经营,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原告蔡某向某鱼批零提供鱼类,某鱼批零共欠原告货款82880元,2015年12月13日,董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提供货物、支付对价的形式形成买卖法律关系,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理应诚实守信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给付相应的价款,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28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已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年利率6%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