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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反悔 法院判其履行合同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7-12-07 11:32: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价格上涨而违约不愿卖房的案件,判决被告王某继续履行卖房合同。

201612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自己所有的A房屋出售给李某,售价60万元,签订合同时交纳定金10万元,2个月内王某需配合李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变更同时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当即支付10万元定金,王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李某定金,双方约定20171月底进行产权变更手续。2017年初,蚌埠市房价上涨,王某所售房屋售价上涨10余万元,王某有些后悔,电话和李某商谈能否多支付些购房款,李某当即予以拒绝,王某遂表示房子不卖了,10万元退给李某,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在收取李某10万元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即表示不愿出售房屋,已属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李某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后,王某履行了双方所签合同,现房屋已过户至李某名下。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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