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法院判定A公司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2011年3月,王某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财务助理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工资每月3300元。王某一直工作至2016年3月。2015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3月A公司单方面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蚌埠市仲裁委裁定A公司需支付王某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300元,A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5年3月,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A公司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需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最终判决维持仲裁委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