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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漏水 被判限期维修
作者:王公尔 朱?晗  发布时间:2017-12-20 10:24: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房屋存在渗水引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被判限期履行维修义务。

2008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所争议的房屋。20093月房屋交付后,原告发现争议房屋的烟道及飘窗部位存在渗水并就此事向蚌埠市房管局质量监督站投诉,该站出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对其质量责任认定为属施工质量问题,并给予应予维修的处理意见。后因被告一直未给予原告房屋进行维修,故原告诉至法院。

蚌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房屋的烟道顶板、飘窗存在渗水痕迹,根据蚌埠市房管局质量监督站认定属施工质量问题,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原告房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诉争房屋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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