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因被告人小洋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小林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小洋和小林原是恋人关系,因在相处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而关系破裂。2017年5月的一天夜里,酒后的小洋因想到与前女友小林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又想到曾赞助小林购买的宝马车,便找到小林的宝马车将车身一周划伤,发泄不满。
小林次日发现自己的宝马车被划伤,心中便猜测到可能是小洋的行为,便打电话确认。小洋虽嘴上不承认是自己干的,却一直表示愿意帮小林修理宝马车,一气之下的小林报了警。公安机关首先委托鉴定机构对损毁车辆的损失价格进行鉴定,经鉴定被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450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接着公安机关通过调取被毁损车辆当时停放的停车场监控,确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小洋,但发现此时小洋已经出逃,办案民警多次找到小洋亲属让他们劝说小洋主动归案,之后小洋主动到案并承认是自己划伤了小林的宝马车。看到小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念及旧情的小林心里一软,没有要求小洋对其进行赔偿就为小洋出具了谅解书。
在法院开庭的当天,小林也到庭参与了诉讼。在发表意见时小林再次对小洋的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小洋从轻处罚。鉴于小洋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其行为已经谅解,故法院对小洋作出上述判决。(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