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不义之财,在租赁的房屋内摆上自己和孩子的照片,以房主的身份用虚假的房产证向他人抵押借款,所得钱款被挥霍一空。近日,蚌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6月,被告人耿某与赵某合谋,由耿某租下位于蚌埠某处房屋,并联系做假证人员制作了匹配该套房屋的虚假房产证,冒称该套房屋为耿某所有。后由赵某联系被害人韩某芳声称要“借钱”,以该套房屋作为抵押,从被害人韩某芳处骗得人民币18.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房屋、车辆证件抵押,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被告人与他人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耿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周某彬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对被告人耿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