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为单位成立的分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过程中,制造虚假的租房合同,骗取公司租房款18万余元。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以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7月,上海A公司任命被告人李某为公司区域经理,负责在蚌埠市筹备分公司。因分公司需要租赁办公场所,被告人李某与他人签订了租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每月租金为5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李某没有将该合同提供给上海A公司,而是伪造了一份租赁地点和租赁期限与真实的租赁合同一致,但每月租金为15900元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其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上报给公司。公司分两次向其支付房租共计397500元,扣除其为公司实际支付的房租、中介费、物业费等,实际占有公司钱款187790元。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合同,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全部退赃及明显悔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