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销售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3倍的商品价款。
售后部门给小莉出具了“服务报告书”,写明:该手机属于保修范围,故障诊断为软件无法恢复,持续性故障。手机不能开机,使用良好充电器充电半个小时,手机仍不能开机。于是售后部门将手机送往厂家维修。
同年9月19日,原告接到售后服务部门的电话,到售后服务部门取机时,售后人员告知原告,经厂家检测,手机被擅自改装过,不符合维修条件。售后部门向原告提供一份苹果手机厂家给予的“产品服务摘要”。“产品服务摘要”写明,客户小莉的手机产品不符合维修的条件是擅自改装而导致的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为此,原告又通过蚌山区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消协介入后,被告答应予以维修。但被告维修后告知原告使用维修零件是二手手机的零部件。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机款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苹果牌手机不是原配手机,手机内部被擅自改装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的诉请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的诉请亦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从购买手机到苹果总部维修期间,手机内部结构被人为的更换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退回原告小莉购机款6660元。并赔偿原告19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