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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打工 行窃判刑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8-03-16 17:27:52 打印 字号: | |

冒用他人姓名打工,心生贪念偷老板的钱。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11月初,被告人梁某某冒名“梁化柱”应聘到白某开的护理公司工作。平时护理人员都在该公司租的房屋内休息、吃饭、轮班。 2017年11月14凌晨2时许,梁某某趁白某熟睡之机,从西边卧室出来溜入白某卧室,将白某放在床头的钱包盗走,盗窃金额905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家人将所盗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梁某某及其家人将所盗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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