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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回家摔伤 同饮六人部分担责
作者: 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8-11-12 08:35: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共计20余万元。

原告刘某与六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5月中旬,七人相约来到蚌埠市一家酒店吃饭,席间大家推杯换盏,共消费5瓶白酒,一箱啤酒。饭局结束,几人均有醉意即各自归家,刘某自身一人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摔倒,经路人报警被送至医院就医,诊断为:1、多发性创伤;2、特重度颅脑损伤;3、原发性脑干损伤;4、弥漫性轴索损伤;5、左侧硬膜下血肿;6、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7、肺挫伤;8、右侧锁骨骨折;9、皮肤搓裂伤。原告刘某至今处于植物人状态,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原告认为六被告对于原告伤情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六被告作为与原告刘某的同饮者,对不胜酒力或饮酒过量的人在酒桌上负有提醒、劝告的义务,对醉酒的人负有协助、照顾、救助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本案六被告均未能举证证实其对刘某已尽到上述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六被告应当对原告刘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问题,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饮酒的后果存在预见性并主动控制且系无证驾驶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情,本院以刘某自身承担70%责任比例为宜,六被告各负担5%的责任比例。判决后,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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