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蚌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认可被告在答辩中称替原告垫付医疗、护理、伙食补助等费用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被告答辩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购物环境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该店的地面存在污渍南瓜粥,由于被告未及时清理,且在清理前也没有设置警示过往人员小心滑倒的标志,造成原告不慎滑倒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损失的90%的责任。最终被告B超市赔偿原告唐某各项损失费103632.90元。判决后,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