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B大酒店承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到被告酒店用餐,被告对原告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酒店里的过道湿滑,没有警示标志,造成原告摔倒受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承担损失的80%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标准,被告庭审中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被告B大酒店赔偿原告损失190338.06的80%即15227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