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原告名下。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4月15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也无法预测在何时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双方在签订合约时未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现两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取得产权证书,但该房屋已出售至原告,原告也已按约定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被告手续。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