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蒋某、彭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郭某为首,史某、蒋某、彭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认机关认为,以被告人郭某为首的恶势力在蚌埠市蚌山区嘉年华、钓鱼台及南山郦都一带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000元,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蒋某、彭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以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且符合恶势力定性,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蚌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40余名旁听了庭审。庭审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后,审判长王先年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