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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他人出具欠条 介绍人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王 磊 彭佳佳  发布时间:2019-08-09 10:01:15 打印 字号: | |

“法官,不是我逃避执行,而是稀里糊涂的成了债务人,我也很无奈啊……”被执行人李某说道。87日中午12时,在得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后,蚌山法院干警迅速出击,成功将回家探亲的李某拘传。

石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55月,李某介绍石某到长春某建设工地做工。年底返乡时,包工头刘某仅支付石某工资3200元,尚欠53800元。石某、李某多次向刘某索要未果。2015年底,作为介绍人的李某向石某出具欠条,承诺剩余五万三仟八佰元整由他本人支付,并承诺二年内还清。

此后,石某向李某索要工资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石某欠款本金53800 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便一直躲在外地务工,电话不接,信息不回,逃避执行。

面对找上门的执行干警,李某一脸惊讶而又相当无奈。执行法官对李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既不诚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李某代为他人出具欠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鉴于李某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对李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日予以惩戒。

执行法官提醒大家:代为他人出具欠条需谨慎。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作为介绍人的李某向石某出具欠条承诺还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出具欠条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识,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责任编辑:莫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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