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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间”庭审,蚌山法院在线审结两案宣判两人
作者:金 煜 彭佳佳  发布时间:2020-02-27 11:04:57 打印 字号: | |

2月27日上午,蚌山区人民法院利用“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被告人崔某某盗窃和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两起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四百九十元,返还给被害人。与传统的刑事审判不同的是,庭审法庭仅有法官和书记员,被告人崔某某和黄某某则分别在看守所接受审判。

审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到蚌埠市光彩家园B区20栋楼下,采用撬别车锁的手段盗窃某品牌电动车一辆,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价格1860元。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故意向被害人王某、陈某某夫妻散布可以购买到低价演唱会门票的信息。2019年6月,王某联系黄某某欲购买7月份许某在合肥的便宜的演唱会门票,黄某某从淘宝网上高价购得后以低价卖给王某,后来又以同样的方式卖给王某两张许某今年8月份在合肥演唱会的门票,获取王某、陈某某夫妻的信任。2019年7月份,王某、陈某某向黄某某购买2019年11月周某某南京演唱会等人的演唱会低价买票,王某陈某某夫妻分多次打款(合计6749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并没有帮其购买门票,制作了假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骗王某夫妇,收到王某、陈某某的钱款后供自己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了有效降低因提审被告人而引发的聚集传播风险,蚌山法院积极与看守所、公诉人沟通联系,调试在线庭审设备,形成联防联控合力,并在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后,实现了刑事案件“云间庭审”。两起案件的庭审过程,井然有序,通过视频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规范,视频画面和音质清晰流畅。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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