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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需慎言 侵权依法应担责
作者:于 腾  发布时间:2020-04-30 16:00:59 打印 字号: | |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近年来,网络言论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短视频,侮辱、谩骂、诽谤他人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言论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刘某某在蚌埠市某小区和某短视频社交网络上以不点名、但极具有针对性的语言谩骂原告李某某,言语粗鄙恶劣,社区群众议论纷纷,给李某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李某某所在辖区派出所也曾出警对刘某某的行为批评教育,并告知其不能再辱骂李某某和干扰其生活,但刘某某并未就此停止自己的行为。为此,李某某将刘某某诉至蚌山法院。

李某某为保全刘某某在某短视频社交网络上的侮辱行为的证据,申请蚌埠市某公证处对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2000元,刻制光盘费用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侵犯公民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某在社区和社交网络上以污辱性的语言辱骂原告,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300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酌情确定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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