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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贷款要谨慎 以避免“人财两空”
作者:史秀峰  发布时间:2020-06-09 14:39:00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由于出于亲情、碍于情面、顾及面子等原因,不小心就走上为别人担保、帮他人贷款的道路。金钱方面无小事。为别人担保、帮他人贷款是典型的老好人行径,轻易不要尝试,否则不仅可能导致自己背负一身债务,也有可能伤了彼此之间感情,最终得不偿失。近日,蚌山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再一次提醒我们:为他人担保、帮他人贷款要三思而后行!

原告冉某与被告王某是多年好友。2017年初,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数额不大,有借有还。2018年初,被告王某及被告高某(被告王某之女)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同意出借。为此,原告隐瞒家人,并以自己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某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借贷,同时,二被告同意承担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原告在取得上述借款后,多次通过向被告王某给付现金、向被告高某微信转账、替被告王某偿还案外人借款等方式向二被告出借款项,共计30余万元。被告王某就上述款项向原告出具了相应借条,但借款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面对高额的借款费用、不断攀升的借款利息及奔涌而来的还款压力,原告深受帮人贷款之累,不堪其扰。于是,原告诉至法院,并将王某之夫(高某之父)作为第三被告一并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和高某系母女关系,且两人共同参与了借款过程。虽然借条仅有被告王某一人签字,但并不影响被告王某、被告高某共同借款行为的认定。第三被告没有参与借款过程,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被告的共同家庭生活,因此第三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王某、被告高某偿还原告冉某借款本金30余万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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