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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 出据借条理应清偿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20-06-10 08:23:06 打印 字号: | |

要求他人办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却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10月,原告杨某在被告石某的要求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信用卡(共计四张)交由被告使用,约定在此期间信用卡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自行偿还。2018年7月28日,经结算,双方对被告持卡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确认,被告因此出具了借据三张。之后被告未能清偿信用卡债务,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将所有信用卡债务予以清偿,并对原信用卡进行了注销、挂失。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借用原告名下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借款等,并向原告出具借据,视为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自其取得原告交付的信用卡时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由于被告未及时履行清偿信用卡之债的义务,原告为减少损失而代其进行清偿,被告理应予以偿还。依据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据及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可证实,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金额为139439.71元。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应自其向银行偿还借款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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