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各种合同债务都应该积极履行。无论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都属于必须遵守的合同债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5月,原告朱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三套房屋,付款方式均为按揭付款。出卖人应于2018年12月份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在房屋交付后60日内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买受人积极交付了首付款并按按揭方式支付剩余房款,被告作为出卖人亦按约交付了房屋,按时被告未将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始终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履行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虽然按期交房但是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请求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