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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车场受损,物业车主平均担责
作者:罗珊  发布时间:2020-12-31 15:11:57 打印 字号: | |

因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受损,徐某与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车主与物业公司各承担50%责任。

某日徐某驾驶轿车停放在某医院地下车库的升降车位,并将车窗打开后去办理住院手续,其父母在车辆后排座位休息。后徐某母亲打开后车门站在车外并将上半身伸进车内照顾徐某父亲,这时物业公司雇员对该车所停的车位进行上升操作,导致该车后车门在车位上升过程中遭挤压变形、无法关闭,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徐某将车辆进行了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3600元和道路救援费300元。徐某在报警并经公安机关协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因陪同家人看病而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物业公司应当对徐某的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物业公司员工在操作升降机开关前未认真查看停车位上的车辆情况即对已打开车门的车辆进行上升操作,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徐某车辆受损后,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该损失系实际发生,其产生的拖车费用亦是维修车辆的合理支出,徐某虽称车库内光线较暗,提示标识无法看清,自己不知道相关规定。但物业公司在徐某车辆经过处设置多处相关标识,告知停车注意事项,并在徐某所停车位地面上喷涂有黄色的停车注意事项,徐某亦陈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停车后需收起后视镜,但其在离车后未按要求收起后视镜,仍将父母滞留在车内,亦未向留在车内的人员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其母因故将车门打开后,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车辆升降操作时造成车辆受损,故徐某对损害的结果也应承担责任。依法酌定原、物业公司对此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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