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以个人经营名义借款,但要求出借人将借款转入其妻子的账户,后又称为转账方便用了妻子的账户,但并不属于妻子借款,妻子不应偿还。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徐某与被告宋某系同事关系,宋某与其妻子杜某因经营需要向徐某借款15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由宋某出具借据,徐某按约定将借款转入了杜某的账户。后因宋某夫妇不再支付徐某利息,徐某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承认向徐某借款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宋某理应清偿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借款利息。关于宋某的妻子杜某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杜某向宋某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不得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杜某存在过错,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