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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如何赔偿?
作者:陈维维  发布时间:2021-02-02 14:28:54 打印 字号: | |

因超车发生肢体冲突,对方从附近工地喊人,在驾车驶离时将来人撞倒,造成九级伤残。近日,蚌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92099.5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底,王某和案外人陶某在高架桥因为超车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陶某的父亲遂与李某及其他在附近干活的工人赶到现场,王某在驾车驶离时将李某撞倒。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伤等,住院治疗47天。后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60日。王某于事发当日报案,公安机关亦于当日立案侦查,王某于事发第二日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作出《提请批准逮捕书》,检方经审查认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某,并作出了《通知撤销案件书》,载明:“王某见其车前方有人便倒车说明其主观上并不想伤害他人,因此王某倒车导致李某受伤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才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李某遂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王某虽辩称没有对李某实施侵权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双方提供的公安机关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王某在事发报案并驶离现场后并未前往公安机关,而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抓获归案,即便王某的行为系紧急避险,根据法律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王某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某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定王某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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