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王某购买了蚌埠市某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照规定进行了备案,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照合同交纳了全部房款。开发公司交房后,王某多次催促开发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截止诉讼前,王某仍未取得产权证,遂提起诉讼。
诉争房屋为保迟迟没有办理产权证呢?
原来,王某与其丈夫从开发公司处购买了三处商铺,签订了三份合同,其中一处二楼商铺与其下面的一楼商铺原本是上下两层一套房屋,规划本是独立的商铺,王某仅想购买这套房屋的二楼。开发公司陈诉王某通过熟人多次协商,在无奈情况下同意了他们仅购买二楼,但该二楼房屋没有从一楼通往该房屋的独立楼梯。因王某还购买了相邻的两套商铺,故该二楼房屋可以经相邻房屋进入。
房屋交付后,因签订购买的商铺没有独立楼梯,无法单独办理产权证,必须与涉案房屋一起办产权证,王某坚决不同意,要求三套均单独办理产权证,导致三套产权证均未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能够办理产权证系行政规定,非房屋开发公司意志内决定的事;另产权部门不能为涉案房屋和王某夫妇丈夫购买的另一套商铺办理独立的产权证书的情况及原因及时进行了通知,王某在明确得知本案所涉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因为涉案不动产权利证明记载的房产不仅包含涉案房产,还包含其丈夫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房产,仍不同意合并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导致开发公司构成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王某仍要求开发公司履行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属备案手续,并协助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遂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