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广公司业务,向他人多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近日,蚌山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赵某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赵某亮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为达到拓展公司业务、寻找股票投资合作伙伴的目的,使用QQ号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十余次,花费人民币一万余元,共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七十多万条。被告人赵某亮根据购买所得的公民个人手机号码等信息,安排公司员工拨打电话,为公司推销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赵某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