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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张 玫  发布时间:2021-05-07 09:37:14 打印 字号: | |

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零散务工,出工时间自由,且由本人提供劳动工具,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2月,原告承建安徽省怀远县某建设项目,被告于2019年12月到原告承建的工地从事扎钢筋、砌墙、粉墙工作,劳动工具由被告自己提供,按天计算工资,大工每天230元,小工每天140元。工资由原告发放至被告所在班组负责记工的陈某账户,再由陈某按照被告工作的天数发放至被告。被告出工时间由其自行决定,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在该工地间断地干了20多个工。后,被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承建的工地干活,工资系按天计算,由原告统一发放至被告所在班组的陈某账户,再由陈某发放至被告,且原告在向陈某转账时明确写明系瓦工劳务报酬。在劳动过程中由被告自己提供工具,工作的时间也由被告自己决定,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被告只干了20个工,被告干一天工得一天报酬,不干不得。故从工资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因素来看,均不符合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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