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民法院报四版“法官手记”栏目,以“用心对待每一位群众”为题,刊登蚌山法院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张玫手记。以下为报道全文。
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的情感最真挚。
今年春天一个工作日的傍晚,结束了当天的庭审,我和书记员整理好卷宗,拿起手机看了一眼,上面有2个未接电话,便回拨了过去。
“张法官,最近身体好吗,我打电话问候您一声,俺家小宝长个了,也很健康……”电话接通后,刘某和我话起了家常。朴实的话语,将我的思绪带回到了三年前。
2018年冬季,我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2017年出生,生产时系“巨大儿”,生产后身体多处骨折且颅内出血。因与就诊医院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其法定代理人刘某夫妇曾多次上访。
我见到刘某夫妇时,他们的情绪极不稳定。在随后的谈话中,我了解到夫妻俩均是农民,农闲时在外务工,有一个大女儿。现因小儿子的病情要持续到外地大医院治疗,负担的医疗费已经远远超过家庭的承受能力,生活很困难。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我一方面安抚刘某夫妇的情绪,另一方面帮助办理诉讼费减免手续。在随后的调查中,夫妻俩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刘某称,在分娩过程中,被告医院只有一名人员助产,没有医生在现场,并且接生的人员对于难产情况没有给予正确处理,造成新生儿颅内出血、多处骨折、败血症和肺炎。
原告母亲生产时,被告医院有无医生及具有资质的助产士在场的证据至关重要,关系着案件审理的走向。经刘某夫妇申请,我带着书记员和法警,三次前往被告医院,最终调到了监控视频。
该案被告医院所举病历载明,原告出生的时间为上午9时20分,接生者系杨某和冯某。但监控录像显示,杨某在产房逗留三次,每次停留时间不足2分钟,最后一次逗留走出产房时间为原告出生日上午8时53分。因此证明,原告出生时杨某并不在产房,只有另一接生者冯某在产房,与病历不符,且被告医院未能提交冯某具有接生资质的证明。被告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上诉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在以后的日子里,几乎每隔几个月,我都会接到刘某的来电,叙叙家常。
一起纠纷,对法官来说只是一个案件,对当事人却可能影响重大。推己及人,我们必须用心去对待每一名群众,多听听群众的意见,多想想老百姓的难处,多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尽到作为一名法官的职责。我想这也是不忘初心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