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一些新的法律规定也开始适用。近日,蚌山法院就受理了一件这样的案件,原被告本是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现有房屋归两人儿子所有。在办理产权证条件成熟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原告遂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诺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只是现在没有房屋居住,且离婚时有约定,自己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要求办理居住权证。在随后的法庭调解中,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向产权处申请办理居住权证,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出台,保障了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符合时代人权保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