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涉房屋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2019年其丈夫在美因病亡故,妻子回国后,不舍告知公婆儿子亡故的事实,仅告知公婆丈夫近几年一直没有回国。现起诉至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售卖案涉房屋。
“这是我们夫妻共有的房屋,怎么我就不能卖房子呢?”当事人苏某在调解过程中非常激动,无法理解案涉房屋既为夫妻双方共有,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在丈夫亡故后,自己怎么就没有权利处置案涉房屋呢?
在随后的调解中,调解员姚明荣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向当事人析情释理,解释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苏某理解了因丈夫亡故,案涉房屋虽登记至夫妻双方的名下,实际产权却为公婆、自己、女儿所共有,自己无权在未征求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处置房屋,最终达成和解撤诉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