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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儿子抚养费 依法应当补足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21-08-31 16:47:41 打印 字号: | |

实践中,抚养费纠纷问题是非常常见的。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被告对其拖欠的抚养费依法应当予以补足,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轩轩与大罗系父子关系。2013年7月29日,大罗与轩轩之母小王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轩轩由小王抚养,大罗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直到轩轩工作时止。离婚后,大罗先后支付抚养费22,000元。现因其已再婚并另育一子,双方就抚养费的给付发生争议,并引发诉讼。

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大罗在与轩轩之母小王离婚时,协议约定了轩轩由小王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该协议合法有效,理应遵守。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故本院对轩轩要求支付抚养费至其工作时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增加抚养费标准问题,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013年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至2021年虽已经过多年,但大罗已再婚并另育一子,目前亦并无证据证实其具备增加抚养费的收入能力,轩轩现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且1,000元/月的标准已超过本市2021年城乡居民660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本院对增加抚养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审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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