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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争执莫冲动 出手伤人需赔偿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21-09-01 17:04:15 打印 字号: | |

女儿男友看到其母与同事发生争执,上前“帮忙”却致人受伤。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小孙被处罚款200元,行政拘留五日,赔偿金额10,928.64元。

2020年12月5日,大李因对工作调动不满,与同事小方在办公室内发生口角,过程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大李女儿小郭的男友小孙踩在办公室桌子上用脚将小方踹倒在地。后小方被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头部损伤”,病历记载住院15天,花去住院医疗费3,159.69元。出院医嘱“合理膳食,注意休息,壹个月后复诊,复查及康复指导、门诊随访”。2020年12月15日,小方以“恐惧不安伴眠差10天”为由前往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治疗“心理治疗一次”,医生叮嘱“予心理支持,家人24小时监护,保证充足睡眠,适当运动”。

2021年1月29日,蚌埠市公安局航华派出所作出行罚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大李、小孙处以罚款200元,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小方提起诉讼要求大李及小孙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小方与被告大李发生口角,在办公场所被大李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并被被告小孙踩在办公室桌子上,用脚将其踹倒在地,造成身体上“脑震荡、头部损伤”及精神上“急性应激反应”。大李及小孙均存在过错。因大李不是实际施暴人,仅应对小方精神上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小孙则应对小方身体上的损伤及精神上的损伤均承担侵权责任。对小方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依法进行核减后,确认其全部损失合计10,928.64元。遂判令小孙赔偿小方10,928.64元;大李对上述赔偿额中的3,332.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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