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在蚌埠市某KTV,宫某因结账问题与前台工作人员发生争执,KTV经营者吴某上前与宫某理论并引起冲突,宫某推搡吴某,吴某用拳头击打宫某胸部,扭打中宫某倒地。处于胜势的吴某害怕宫某喊人怕自己吃亏就往店门外跑,在跳下台阶时受伤。
当日7时许,吴某被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主诉“于2019年5月21日3时许不慎从楼梯摔倒(饮酒后,受伤机制具体不详)”,诊断为“右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住院21天,出院医嘱卧床休息3个月、门诊随诊。
2019年10月11日,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经过调查宫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吴某被宫某追打过程中导致摔伤,后宫某等人又在某KTV大厅无故追打客人、损毁财物”为由对宫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吴某摔伤是在其与宫某打斗过程中一直处于胜势,却害怕宫某喊人,故转身逃跑,在跳下台阶时受伤所致。从事发当晚的监控视频能够看出,宫某当时是跟随吴某一前一后从台阶上摔落在地,结合宫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宫某确系在吴某转身逃跑后予以追赶。因此,吴某的摔伤,系缘于自身的主观猜测所引发向外匆忙逃跑所致,该诱因是其摔伤的主要因素。而宫某起身在后追赶客观上催促了吴某的逃跑速度,导致两人均于慌忙中从台阶上摔落。因此双方均具有过错,结合实情,应当以吴某、宫某各占8:2的责任比例为宜。故判决宫某应承担吴某31,318.77元。该案审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