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平系某县水利局下属的钻井队工作人员,2021年陈某平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市人社局认为,陈某平档案中记载的工种为“机械钻井”无法反映陈某平从事的工种为水电部[84]水电劳字第11号文等规定的“地质钻探工”,也不符合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的规定,其补充提交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以“原始档案”为依据的政策规定。因此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陈某平不服该答复,遂诉讼来院。
承办人认为原告所在单位档案管理混乱,记载内容不规范,但员工对档案的缺失没有责任。为了查清原告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地质钻探工”,承办人到原告所在单位某县水利局走访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到市水利局进行咨询,并书面向省水利厅函询,在他们都无法说清原告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的情况下,承办人通过查找相关资料,终于找到了权威部门关于“地质钻探工”的详细解释,为了更加直观了解原告的工作性质,承办人又查找了许多打井的视频,并在庭审中让原告及证人进行确认。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从事的工作不属于水利部规定的特殊工种“地质钻探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平收到判决书后说:“虽然你判我败诉,但是我还是很感谢你为我的案件做了这么多的事情,我不上诉。”
法官寄语: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号准脉”,了解老百姓心中的症结所在,查清事实,捋顺法律关系,说透理,真正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