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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逾期交房遇上诉前调解
作者:胡宇婷  发布时间:2022-03-04 09:18:36 打印 字号: | |

本该到交房的时间,开发商却迟迟不交房,引发百余名业主诉至法院。近日,蚌山法院调解一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有效防范群体性信访风险的发生,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

某开发公司系滨湖新区某小区开发单位,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业主要求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公司认为业主计算延误交房时间有误、逾期期限不合理,业主不同意开发公司的方案,向蚌山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立案庭在收到该群体性诉讼材料后高度重视。考虑到此类案件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诉讼主体重合、法律关系相同等实际情况,同一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反复多次审判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经请示院领导,立案庭决定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以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采用“示范判决+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通过对示范案件的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为群体性纠纷的调解解决树立标杆,强化司法裁判对调解的支持作用。

示范判决

针对此批群体性案件,立案庭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向原告交房,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经查实2020年1月底至2020年4月确实存在全国性的防疫期间,该期间属于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不可抗力。期间被告无法正常施工及安排交付等相关事宜,故该60日期间应予扣除。依法判决开发公司以扣除疫情两个月即60日的标准计算逾期交房期限,支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

示范案件判决生效后,蚌山法院立案庭立即召集其他平行案件当事人,以示范判决为参照,向其详细讲解裁判原理、依据和“同案同判”司法价值取向等,引导双方参照示范判决结果达成调解协议。有了示范案件判决在前,调解员迅速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促成调解。最终,百余起平行案件原告分批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并通过司法确认固定法律效力,大量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达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示范判决+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办案模式,既是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有益尝试和成功探索,也为辖区企业降低解纷成本,创新优化辖区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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