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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仍应支付中介费
作者:陈维维  发布时间:2022-03-30 15:31:41 打印 字号: | |

“跳单”,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组织订立了委托协议,中介组织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义务,但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规避中介费,而绕过中介组织而私自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近日,某中介公司认为自己遭遇了客户“跳单”,而把客户诉至蚌山法院,该院判决高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8450元。

2021年,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与高某、第三人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约定高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84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服务费为房屋支付成交总价的1%。签订《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后,高某将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的全部原件交给了某中介公司保管;高某与刘某在蚌埠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的《蚌埠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蚌埠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凭证》等亦由某中介公司保管。后高某绕开某中介公司,将案涉房屋过户并交付给刘某。因高某不支付居间服务费8450元,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某中介公司与高某、第三人刘某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履行。高某基于某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已经促成了与刘某的交易并签署了合同,目前案涉房屋已过户并交付给刘某,高某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故判决: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8450元。

后被告高某不服本判决,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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