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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0年后才起诉,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作者:胡宇婷  发布时间:2022-03-31 11:24:12 打印 字号: | |

为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价值,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诉讼权利的行使作出了时限规定。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起诉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被告王某于2002年向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蚌埠分行申领信用卡并签订了合约,该合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王某申领并使用信用卡后,自2012年开始未能按照双方约定还款付息,构成逾期违约,该股份制商业银行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本息合计2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该行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自2012年起开始逾期,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应当视为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原告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在被告王某自2012年开始逾期后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故对被告辩称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判决驳回原告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蚌埠分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有一句西方谚语,叫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顾名思义,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债权人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要自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通过合法的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进行催收,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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