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该院第一份以滥诉驳回当事人起诉的案件。
2021年9月22日,赵某某向蚌埠市住建局邮寄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市住建局对某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因市住建局未给赵某某书面答复,赵某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举报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投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其与被诉行政不作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另外,据法院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至今,赵某某因为房屋拆迁补偿及与之相关联的纠纷,在我省三级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多达70余件,赵某某通过大量的申请、复议和诉讼,向行政机关施压,以期获得不当利益,属典型的滥用诉权。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赵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举报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享有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并不因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还必须受到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当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不能简单理解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联系的当事人都是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相对人,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果相对人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较之社会普通群体,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特别利益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如果将任何起诉不加区别地一律登记立案,全部进入审理程序甚至实体裁判程序,“案多人少”的法院可能无法提供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导致真正需要保护的公民在权利受损时却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并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对存在的各类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也必须实施必要的规制,以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能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提供必要且充裕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