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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利欲熏心要不得
作者:彭培培  发布时间:2022-07-29 11:05:24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高额利润,在生产、加工猪头肉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在被告人刘某某家里,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加工猪头肉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后对外销售猪头肉。经检验,生产、加工的猪头肉残留亚硝酸盐含量为93mg/kg。经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与公益诉讼人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支付了公益诉讼人诉请的全部赔偿金,依法可以从宽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的法定和酌情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亚硝酸盐超标会造成中毒,严重者会导致食用者死亡。为了使肉色鲜艳,更吸引买家,为此部分无良商家就铤而走险,赚“黑心钱”。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食品经营者应当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以销售安全可靠的商品为己任,法院再次提醒商家,致富有道,守法为首,只有合法经营才能真正致富。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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