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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询妙问明争议 耐心调解化纠纷
作者:李晓雪  发布时间:2022-11-29 09:29:56 打印 字号: | |

“我本来是来蚌山法院打行政官司的,没想到你们把我的民事争议也一并解决了,金法官,真的是太感谢你了!”原告鲍某在庭审结束后由衷表示。

2014年12月4日,原告鲍某与第三人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日0.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4年12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第三人全权代理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及领取案涉房屋产权证等事宜。2016年10月30日,第三人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原告将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所需材料及费用交给第三人。今年,原告还清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欲领取案涉房屋的产权证时,被告知案涉房屋还未办理产权证。4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到被告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4月29日,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原告颁发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5月,原告将第三人诉至禹会区人民法院,要求第三人赔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第三人称逾期办证的责任在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而不在第三人。原告向禹会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逾期办证的责任主体在被告还是第三人。在庭审法庭询问环节,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责任所在,承办人有的放矢,紧扣本案争议焦点向各方当事人进行发问。根据被告陈述,2018年办理产权证的流程分两个部分,即房产交易程序与不动产登记程序。房产交易程序是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向申请人出具《确认书》。取得《确认书》以后,买卖双方即可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如果买方已经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委托卖方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则需要由卖方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一名代表买方,一名代表卖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承办人随即追问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出具的《受理单》与《确认书》是谁办理,第三人承认系根据原告委托指派第三人两名工作人员办理,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在领取上述材料后已经通知原告可以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或已经为原告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通过承办人抽丝剥茧层层询问,已经能够确定本案逾期办证的责任在第三人而不在被告,原告通过行政诉讼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庭后,承办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第三人逾期办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组织原告与第三人进行协商,最终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不仅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也一并得到解决,原告十分满意,由衷向承办人表达感谢,本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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