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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还是“李鬼”,冒用他人商誉当庭赔偿
作者:陈维维  发布时间:2023-02-10 14:59:44 打印 字号: | |

转让股权后,仍以原公司的名义招募合作伙伴谋取利益。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被告吴某当庭向某百货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经股东会决议,吴某将所持25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股权转让后吴某不再承担和享有某百货公司相应的责任和权利,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2020年12月20日,某百货公司与吴某达成业务合作协议,吴某包揽某百货公司旗下在拼多多平台所开设的“洗护专营店”店铺运营和客服服务,某百货公司给予吴某一定佣金。2022年4月初,吴某冒用某百货公司名义,招募合作伙伴,将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再次分割给徐某。原告认为,股权转让之后,吴某再无与某百货公司相应的责任与权利,吴某盗用某百货公司名义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所产生的业务关系,系侵犯了原告的商誉,故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认真聆听了原告的诉求,并适时提出相应的调解意见和建议。吴某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表示愿意当庭支付给某百货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某百货公司亦考虑到吴某原为公司“股东”的特殊情况,同意了吴某的意见。吴某当即付款,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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