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陈现军: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陈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们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永支付原告剩余车款56800元;
依法判令被告王永支付原告欠款利息61344元(以56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9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实际应当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被告陈现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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