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士光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拍卖了余士光与周树菊共有的位于蚌埠市凤阳东路师范府邸7号楼2单元5层502号房屋(证号:187472),拍卖所得661170元,扣除拍卖费、公告费,余士光对该房屋所享有50%份额对应的款项应用于清退本案集资参与人。
现对执行到位的款项进行清退发还。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退发还金额及时间、地点
本次清退发还金额328134元,本次资金清退发还时间自2023年2月28日上午8点至10点,清退地点蚌山区人民法院东门调解室。
二、清退发还对象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对象为本院(2018)皖03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36名集资参与人。
相关集资参与人未经报案且又不在认定名册以内的,不纳入发还对象。
三、清退发还的比例
受损集资参与人的未退金额以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上记载的为准。所有受损集资参与人未退金额为3640330元,本次退还金额328134元,故本次资金清退发还比例为9.01%。
四、清退发还的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采取现场清退,集资参与人根据本院的通知带身份证原件及本人银行卡(须填银行卡的具体开户行)到本院核对签字。
特此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