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哲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与被告蚌埠市哲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志东、华思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执异22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定。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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